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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横穿马路将行人撞倒 青岛崂山公交被判赔3.8万

2017/10/12 20:54 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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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10月12日讯 因为车辆发生故障,青岛公交集团崂山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崂山公交)公交驾驶员王某去打水想排除故障,不料横穿马路时将骑自行车经过的行人庄某某撞倒,造成其左踝关节多发骨折,致残程度为10级骨折。青岛崂山公交却表示,公司规定公交车发生任何故障均应由维修人员维修,司机不得自行维修,所以不认可王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庄某某撞伤。不过,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青岛崂山公交赔偿伤者3.8万余元。

2015年7月13日,青岛崂山公交驾驶员王某,因驾驶的公交车水箱过热,将车停在路边,随后前往马路对面购水加入水箱排除故障,但没想到的是,王某在横穿马路的过程中将骑自行车经过的行人庄某某撞倒,随后庄某某受伤,花费医疗费3773.96元。

对于此次事故,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北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驾驶员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0月28日,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伤者庄某某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庄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左踝关节多发骨折,致残程度为10级。其护理期限为受伤之日起30-60日为宜,建议护理人数为1人。

对此,庄某某向青岛崂山公交和驾驶员王某提出要求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经济损失总计4.5万余元。

对于该诉求,驾驶员王某并不同意,其所在单位青岛崂山公交也不认可,青岛崂山公交在庭审时辩称,其公司规定公交车发生任何故障均应由维修人员维修,司机不得自行维修,而驾驶员王某所驾驶的公交车虽在工作时发生故障,但其未及时向公司报修,所以不认可王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庄某某撞伤。

2017年,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驾驶员王某某与市民庄某某是相撞致庄某某受伤,庄某某有权就其所受损失得到合理赔偿。而驾驶员王某某是青岛崂山公交的员工,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伤者庄某某受伤,因此,青岛崂山公交应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庄某某提出的因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而对于要求赔偿的交通费金额应为100元,其余两项伙食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对此判决青岛崂山公交赔偿伤者庄某某38754.96元。 信网全媒体记者 顾青青

[来源:信网 编辑:赵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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