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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幼童摸黑下楼被电击烧伤 业主怒告物业“不作为”
住宅楼道照明灯因年久失修经常不亮,众业主心急,物业却久拖不解决“没当回事”。近期,江南区一小区的物业公司为此付出了不小的代价:一业主家的孩子摸黑下楼时,不慎误触“安全出口”指示牌裸露在外的电线,导致右手被严重烧伤。家长将物业诉至法院,一审获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多元。昨日下午,记者从江南区法院了解到,该案一审终结后,未见原、被告提起上诉,案件判决将于下周生效。
男孩摸黑下楼不慎被电击烧伤
2016年11月19日,10岁男孩小宝在江南区五一路某公馆小区,经历了一场惊魂。当天是周末,学校放假,居住在叔叔家中的小宝下午起床后像往常一样下楼去玩。由于照明灯年久失修早已不亮,该住宅楼的楼道内漆黑一片,只有“安全出口”指示牌发出微弱的亮光。当小宝下楼行至2~3楼的楼梯间时,为防止摔倒扶墙而下,右手不慎触碰到裸露在外、连接“安全出口”指示牌的电线,即被电倒在地,右手严重烧伤。
事发后,小宝被送往南宁市二医院医治,住院治疗23天,花费了10多万元医疗费,但其右手无名指指节已因被电击烧伤而坏死。后经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宝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据了解,该栋楼1至4楼的楼道内一直没有照明灯。此前,众业主多次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了,希望尽早整改。就在11月4日的业主座谈会上,众业主也向物业公司反映了该问题,但物业一直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整改。
索赔未果家长状告物业不作为
在小宝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其父亲伍先生曾多次找到物业方讨说法,可是物业一直未做出表态。无奈,伍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起诉至法院。
上个月,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案发情况如何;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有过错需承担责任;原告所主张的各项经济赔偿诉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审中,伍先生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在楼道一直没有照明的情况下未及时整改,对业主的反映久拖不解决,疏于履行物业企业的维护义务。另外,安全指示灯牌从墙上脱落下来,电线裸露在外,有巨大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也未及时排除危险,导致原告受伤。物业公司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综上,伍先生认为,小宝右手无名指指节坏死,即使痊愈后仍会留下无法消去的伤痕,无疑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物业公司应向小宝支付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近17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物业赔偿14万余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健康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属于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立案受理时以健康权纠纷为案由范围过广,应变更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由的改变并不影响案件实体的处理。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物业公司所管理的住宅小区内,其楼梯等公共部分为公众场所,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其所管理的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本案中,案发现场楼道无照明,而安全指示牌脱落导致电线裸露在外,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有过错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共赔偿小宝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7262.61元。据了解,该案一审审理终结后,截至目前,法院未收到原、被告的上诉请求,而该案将于下周生效。
陆增安 张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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