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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工伤保险治疗:长期住院有四种情况

2018/11/08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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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家详解工伤保险治疗那些事

工伤保险事关每一名职工,但很多人认为“工伤”距离自己很远,甚至发生伤害后,毫无工伤认定的意识。诚然,工伤认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不乏因看法不同而对簿公堂的案例,许多看似擦边球的伤害案例,实则在工伤认定中都有章可循。为了让职工了解工伤保险,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青岛早报推出宣传报道,通过工伤认定案例、工伤保险政策的讲解,解答职工心中的疑惑。

工伤后应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后,首先想到是到医院进行救治,伤情稳定后出院回家,然后就是申请劳动鉴定、领取工伤待遇。事实是这样吗?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应当立即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待伤情稳定出院后,如果存在持续性功能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下降且有康复价值的,应当到本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1-4级,且有生活护理依赖的,可以申请长期住院医疗服务。下面分别为您介绍如何办理工伤医疗救治、工伤康复、长期住院医疗等工伤医疗业务。

参保的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应持社会保障卡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职工就医时,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协议医疗机构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工伤医疗管理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用人单位未按要求书面告知的,所发生的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称“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协议医疗机构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时,确需使用超出工伤保险 “三个目录”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应当书面征得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亲属同意并签字确认,书面告知书应告知自负比例及价格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直接向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亲属直接收取。协议医疗机构未经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擅自使用的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

职工只结算属个人负担的费用

工伤职工待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社会保障卡和病历、发票、押金条等治疗相关材料,到治疗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联网报销。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只结算属个人负担的费用。工伤职工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急救费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第三方责任发生的医疗费到用人单位投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工报销。办理报销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工伤医疗费审核表两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住院、门诊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章);住院、门诊费用总明细(加盖医院专章);住院、门诊发票原件;由第三方原因造成工伤的,须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原件、复印件等。

住院期间每天补助20元伙食费

参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住院伙食补助等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自然天数每人每天补助20元;按规定转往外地治疗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造成身体器官缺损的,为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在救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或用工所在地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为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职工通过救治,出院后仍然存在(遗留)功能障碍的,工伤职工可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单位开具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通知书》以及工伤治疗病历材料,直接到我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评价,经评价具有康复价值的,可先行入院康复,由康复机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康复鉴定申请。经康复机构评价不需要康复,工伤职工坚持认为应予康复的情形,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康复确认。

参保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时,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工伤职工康复住院期间,按照工伤医疗住院的标准享受伙食补助费。

长期住院医疗有四种情况

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且有生活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长期住院医疗服务:(一)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Ⅱ级以下的; (二)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的;(三)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的;(四)其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需要长期住院医疗的。

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本人或其近亲属携带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相关病历材料,向工伤长期住院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市工伤职工长期住院医疗申请表》,由工伤长期住院医疗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工伤长期住院医疗机构即可为工伤职工提供长期住院医疗服务。

工伤职工长期住院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并按规定标准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属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职工长期住院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本版撰稿 记者 徐栋

[来源:青岛早报 编辑: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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