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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方发生婚外情生子,妻子被骗协议离婚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李敏于2010年12月21日生男孩刘强。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刘东与其他异性赵某存在不正当性关系,并于2015年10月致赵某怀孕。
后因原告李敏怀孕,被告刘东欺骗原告李敏“躲避二胎罚款,假离婚。”2015年1月13日原、被在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记载:“我俩因夫妻感情不和自愿离婚达成以下协议:1、子女安排,抚养权归男方,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2、财产处理,夫妻双方无财产分割,夫妻无共同债务。”同日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向原、被告发放了离婚证。原告李敏离婚后于2015年5月13日生下男孩刘坤。原告李敏要求复婚时,被告刘东拒绝复婚。现原、被告之子刘强、刘坤均由被告及其父母抚养。后原告李敏发现赵某于2015年5月20日生一女刘茹。现刘茹同原、被告及刘强、刘坤落在同一户口薄上。
原告李敏向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刘东支付精神损害抚恤金50000元;2、原告李敏要求被告刘东给予其经济帮助。
争议焦点
原告李敏要求被告刘东所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及经济帮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刘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且致双方离婚后四个月便与他人生育一女。李敏虽未举证证明刘东在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况,但刘东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同时双方均居于同一乡镇,居住地较近,人际交往范围多有重合,刘东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客观上使李敏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贬损。若李敏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和经济上的补偿,显然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据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刘东的过错程度以及给李敏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和影响,判决刘东向李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原告要求经济帮助应在离婚时提出,且其陈述月收入3000元足以满足日常生活,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刘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李敏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二、驳回李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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