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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确前无需办理经营许可 济宁鼓励企业建设自用加氢站

2019/12/05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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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明确前无需办理经营许可,济宁鼓励企业建设自用加氢站

近日,《济宁市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氢站项目(含新建站和合建站)的立项、报建、施工、验收投产及运营等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全面推进加氢站建设管理,促进氢能产业发展。

按照《办法》,燃气行业管理部门是加氢站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加氢站建设管理工作;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全市加氢站建设布局规划。

在加氢站建设审批方面,加氢站等级划分及选址等应符合GB 50516-2010《加氢站技术规范》的规定。《办法》明确,在符合全市加氢站布点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支持在公交场站、物流园区内,可以使用工业、仓储用地建设企业自用的加氢站,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加氢站设计施工及验收方面,加氢站项目设计应严格遵守GB50516 -2010《加氢站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合建站中的加油(气)站设计应符合GB50156-201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相关规定;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图纸的审查由住建部门牵头,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临时专业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

在加氢站运营和安全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国家明确加氢站经营管理办法前,加氢站经营单位无需办理经营许可,有关部门不得将经营许可作为办理加氢站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加氢站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求,确需办理经营许可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加氢站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时,有关部门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审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加氢站经营许可权后,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此外,加氢站发生转让、停业等重大事项的,必须在重大事项发生30日前报燃气管理部门。本办法自2019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7日。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孟杰

[来源:齐鲁晚报 编辑:孙宝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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