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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8月18日讯 8月8日,李先生投诉称,自己被青岛永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了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3日及之前压的半个月工资,总计金额达11400元。信网(0532-80889431)从青岛永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处获悉,之所以不给李先生结算工资,是因为他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那么针对这样的情况,双方该如何维权呢?
李先生上班理应拿到自己的工资,对方为何迟迟不支付呢?信网联系到其工作单位青岛永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方负责人周先生也十分委屈,“不发工资是因为他在职期间很多本职工作都没有完成,导致后期部分客户的款项收不上来,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周先生告诉信网。
周先生称,他们公司是做水电安装的,李先生的一部分工作任务是做额外工程量签证,这个签证在未来会作为甲方付款的凭证。同时,这个签证是有时效的,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出来,之后补办十分困难。“我到现在还在处理他的烂摊子,有一些帐目甲方没有签证是不认的,到现在也没有拿到工程款。按照我的损失算下来,我不仅没有欠他钱,他反倒需要给我钱”。周先生表示。
同时,周先生称,李先生每月的工资仅为3500元,“他把他该完成的工作完成了,我就把该发的工资发给他。对于他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我打算联系律师走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周先生称。
对于此事,劳资双方都是满腹委屈,那用人单位究竟是否可以因为员工工作失误而拒绝发放工资?面对该种情况,双方又该如何维权?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的刘乔乔律师表示,应发的工资与造成的损失是两回事,不能同一而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在该公司劳动,有权利获得劳动报酬。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向其主张赔偿或从工资中逐月扣除,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发放全部工资。同时,赔偿的金额需要双方一致同意,协商无效的,需由权威第三方进行认定。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刘乔乔表示,对劳动者而言,建议到辖区人社局劳动保障投诉中心投诉立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同时,对公司而言,也可以相应的提出反申请,并提交由于该员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得到法院或仲裁方的认可后,方可依法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信网记者 王琪
[来源:信网 编辑: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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