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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费高于政府定价 青岛乾豪被处罚

2020/09/14 16:19 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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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9月14日讯 近日信网(0532-80889431)获悉,青岛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座商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乾豪地产银座公司”)存在高于政府定价收取转供电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乾豪地产银座公司进行了处罚,罚款乾豪地产银座公司500元整。

据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4月份在对乾豪地产银座公司转供电情况进行了检查,经现场调取《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初步判断乾豪地产银座公司存在高于政府定价收取转供电电费的行为。乾豪地产银座公司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相关规定。

信网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8月19日依法对乾豪地产银座公司下达了青市监处〔2020〕0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乾豪地产银座公司500元整。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乾豪地产银座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房屋场地租赁;销售:纺织、服装鞋帽及日用品、钟表眼镜,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首饰销售等。

对于此事,乾豪地产银座公司运营部工作人员告诉信网,此前公司于疫情过后开业不久,由于材料不齐全,导致被上级执法部门处罚,该工作人员说:“但我们从未有多收取业户电费的行为,定价每个月都在政府要求的范围内,差不多7到8毛钱一度电。”

信网经了解,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其中明确规定:2月1日-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单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信网记者 李美玉

[来源:信网 编辑:陈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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