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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修订草案》提出,物业管理立法首先要处理好业主自治与政府监督指导的关系,针对业主大会的筹备和成立,细化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启动流程等;在业委会组建和运行规范方面,完善担任业委会成员的条件和相关禁止性行为等;在物业服务质量和收费方面,增加对物业服务合同和服务标准的规范等;在停车位、停车库使用管理,有必要增加业主的知情权,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时的公示义务等。
电子投票破解业主大会难题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成立难”“换届难”等业主自治失灵问题在我市和外地物业管理中普遍存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细化业主大会筹备组启动流程。规定一定比例的业主可向镇街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镇街也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主动组织成立筹备组。同时,针对目前“逐户逐人”的书面投票模式耗时耗力且无法保证投票结果公正性的问题,增加规定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互联网形式表决的,应当通过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破解业主大会“成立难”“决策难”问题。
部分委员提出,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的关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完善担任业委会成员的条件和相关禁止性行为,增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业主不得担任业委会成员等规定,增加业委会会议制度的规范等。
增加对物业服务收费的规范
物业服务质量和收费是物业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部分委员提出,相关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建议条例对此作出规定。根据这一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实践中,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于缺乏可供参考的物业服务标准和价格信息,导致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协商困难,有必要规定由相关部门发布服务标准和参考价格,引导合同双方理性磋商、合理定价。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对物业服务合同和服务标准的规范,包括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增加对物业服务收费的规范,对于政府定价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市场调节价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并向社会公布,供合同双方协商时参考。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增加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规定。
不得出售附赠人防车位
部分委员提出,目前小区停车矛盾较为突出,容易引发物业管理纠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目前停车位、停车库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建筑区划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二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三是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地下人防工程。
对于前两类车位的产权归属和使用,民法典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必要增加业主的知情权,规定建设单位在销售时的公示义务。对于人防车位,明确人防车位不得出售、附赠,并按照“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明确人防车位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据悉该《修订草案》将在会后进一步调研修改,届时广大市民可登录青岛人大信息网法规征询栏目,查阅法规内容并反馈意见建议。
[来源:青岛早报 编辑:陈晓宇]01/20 07:36 /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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