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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11月18日讯 11月13日中午,王女士通过外卖平台在鑫王姐麻辣烫店点了一只烤鸭,花费18元。“外卖送到后刚吃了两块,就在烤鸭里发现了半只虫子。”王女士给信网(0532-80889431)发来了当时她所拍的照片,照片中有半只指甲盖大小的虫子,虫子的上半部分已找不到。只剩一条腿跟半截腹部。王女士告诉信网,当天吃烤鸭的还有自己的孩子,现在自己非常担心不见的半截是不是已经被孩子误食了。
王女士告诉信网,吃出虫子后,她马上联系了商家。“对方问我想怎么解决,我在网上查到这种类型的赔偿一般是十倍赔偿,不满一千按一千算于是就要对方赔偿一千元,最后对方说五百,我就答应了。”随后王女士带着烤鸭及那一半虫子来到店内,但店内负责人拿起虫子看了看,直接捏碎扔进了垃圾桶,随后便反悔了自己之前的承诺。待王女士再次从垃圾堆里拣出那半截虫子,虫子已经被捏成了粉末,看不出原来的样子。“那个虫子应该是被关在烤炉里烤干了,只剩空壳,一捏就碎,现在对方直接反悔自己之前所说,根本不承认。”
王女士将此情况投诉给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月16日上午,信网来到该店,此时,市北区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隆路所的执法人员也在现场对此事进行调查。店内负责人承认,虫子的确是他扔掉的,之前自己也确实答应过赔偿王女士500元,至于现在为何不认了,负责人称:“之前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想试探一下她是不是讹钱的,并不是真的要赔偿她。而且就算是虫子,也不能证明是在我店里的。”
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存在超范围经营,食品用具不合格等情况,执法人员当场要求其进行了整改。对于王女士所投诉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调解,最后,负责人答应赔偿王女士200元,但王女士现场没有同意。“这不是钱的问题,主要对方一直在敷衍,根本没有真正道歉的意思。”王女士说道。
信网查询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信网联系到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隆路所,工作人员表示,王女士所反映的情况目前正在调解中,但证物已被销毁,且通过现场检查没有在发现类似情况,所以暂时不会对商家进行处罚,只能先以协调为主。“消费者再遇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留好证据,避免给维权增加困难。”信网记者 杨宇宣
[来源:信网 编辑:光影]01/20 10:57 / 半岛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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