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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11月19日讯 近日信网(0532-80889431)了解到,青岛佳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晨食品公司”)生产的烘烤鳕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依据该法,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佳晨食品公司进行了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整,并处佳晨食品公司罚款壹万玖仟元整。
据悉,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依法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舟山市朱家尖东来超市经营的佳晨食品公司生产的烘烤鳕鱼片(生产日期:2020-07-21)的检验报告(No:SP-R201308)。上述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佳晨食品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该条例,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1月11日依法对佳晨食品公司下达了青城市监处字〔2020〕2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整,并处佳晨食品公司罚款壹万玖仟元整。
天眼查企业信息网站显示,佳晨食品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水产加工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据企业预留联系方式,信网拨通了佳晨食品公司的预留电话,但接听人员称她只是佳晨食品公司法人的朋友,不了解此事,将会代信网向佳晨食品公司转达后再给回复。截止到发稿,信网未收到佳晨食品公司回复。信网记者 李美玉审批人:徐基峰
[来源:信网 编辑:陈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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