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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医院漏诊患者死亡 无直接因果仍担责一成

2022/06/22 10:07 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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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三次去医院检查均未查处恶性肿瘤,最终病重去世,家属认为男子死亡与医院漏诊有直接关系。此事虽然存在漏诊,但司法责任认定书中明确认定医院的漏诊与患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现实生活中,遇到这样的事情怎么办?经过近五年的审判,日前,青岛市中院对这样一起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医院承担一成责任。

男子死亡被质疑因医院三次漏诊所致

2019年4月,家住在市南区的叶某某,因罹患食管癌恶性肿瘤等多项疾病,在青岛某医院病逝。叶某某病逝后,家属们在整理其个人物品时,发现多份体检单和就诊记录。

根据体检单和就诊记录,叶某某早在2017年11月份、2018年4月份、5月份就曾在青岛某医院进行体检及消化科门诊就诊。但三次检查,医院均未查出叶某某体内患有恶性肿瘤。直到2018年6月,身体不适的叶某某来到医院消化内科住院治疗,才在住院期间查出食管癌恶性肿瘤。经过大半年的治疗,叶某某最终没有挽回性命。

家属们认为,该医院对死者叶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三次漏诊、误诊的医疗过错,如早诊断出恶性肿瘤,或许叶某某将及时得到相应治疗,生存时间也将延长。而正是因为医院对叶某某的医疗中存在漏诊误诊的重大过错,才延误了死者叶某某疾病的最佳治疗时间、治疗方式,最终导致其死亡。为此,家属们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因延误治疗而死亡所花费的医疗费、损害赔偿等共计94万余元。

面对家属的起诉,在法庭上,青岛某医院辩称,叶某某的恶性肿瘤已经处于中晚期,虽然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但该过错与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医院延误对其病情的发展和治疗方式选择不存在影响,故医院不承担责任。

医院漏诊与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医院漏诊到底与死者叶某某有没有因果关系?为此,死者叶某某家属在法庭上申请了司法鉴定。信网注意到,根据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虽然医院对被鉴定人叶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的医疗过错;但医院仅一月余的漏诊期限过错对被鉴定人病情已经发展至中晚期阶段病情特点影响极为有限,在目前医疗技术水平的临床治疗方案上难以对其产生实质性的改变,叶某某去世是因自身罹患恶性肿瘤的病情导致的。因此,医院的医疗过错和叶某某的最终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同时,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也表示,恶性肿瘤的治疗强调早期发现、早期治疗,以期尽可能延长患者临床生存期。医院漏诊的不足确实影响患者癌症病情的早期诊治,该患者的癌症病情也必然发生了一定进展,但关于临床生存期的具体影响,因缺少客观数据,对生存期限的影响无法作出具体评价。

法院判医院承担一成责任

据悉,该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两次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是否存在疾病或者疾病是否能够治愈,人最终是要死亡的。但是通过正确的诊疗行为可以使生命得以延续,即便只能延续数日也是生命价值的体现,生命得以延续的结果就是丧失可能拥有生存机会的价值所在。

法院表示,虽然医院医疗中的过错和叶某某去世的最终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医院漏诊的过错行为与丧失可能拥有的生存机会之间有因果关系。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法院认为,医院的责任范围应与漏诊导致既存条件继续发展、恶化或加速损害发生的程度相当。叶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漏诊虽然对生存期有影响,但影响非常有限,责任范围以死亡赔偿金的10%为妥。

最终法院认定医院责任范围以死亡赔偿金的10%,判决医院赔偿数额为111810元。

文/信网记者 顾青青 见习记者 汪子扬

[来源:信网 编辑:戴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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