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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4月1日讯(记者 李如艺)找工作要签劳动合同,可房女士拿到的却是一份连公司名称都没有的“空白合同”。因为担心这样糊里糊涂签了合同会有其他隐患,房女士当即提出辞职,但也因此被拒绝发放三天半试用期的工资。
房女士面试的是乐华超市陈列部文员,入职前门店负责人表示有3天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双方才会签订劳动合同。“3月14日试用期结束,人事同事就给了我四份合同。可是这些合同拿给我的时候是空白的,就连最基本的用人单位名称都没有。”找工作不易,房女士本想先签了字,然后再留一份完整的合同在手里,“但人事同事说不能给我合同,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在公司保存。”
签了四份合同,自己手里一份都留不下?房女士越想越觉得不踏实:“要是他们在合同上随便填了其他公司的名字,或者后填的信息跟当初面试的时候说的不一样怎么办?”就在签了合同后的当天下午,房女士向超市提出了辞职,并且要求超市按照实习期每月4100元的标准,支付自己工作了三天半的工资551元,“可是超市说试用期没工资,这不等于是白干了吗?”
据了解,乐华超市属于青岛家家乐农超管理有限公司,针对房女士反映的问题,信网联系了青岛家家乐的人事负责人赵女士。“这么多年签合同都是员工先填信息先签字,之后公司再统一填写单位信息,最后盖上公章。完整的合同也都是由公司统一保存。”在赵女士看来,试用期内没有工资和员工手中没有合同,都不是什么大问题。
“现实生活里这样签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我接到的法律援助案件中也有这样的。”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曹严龙表示,房女士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如果实际的工作单位与劳动合同上的不一样,将来一旦产生纠纷,在取证时就会增加很多障碍,“即使是从公平公正的角度看,合同也应该是双方同时签订,并各执一份。”
李沧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也表示,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写用人单位名称以及无薪试用的做法都不符合相关规定,建议房女士带着相关证据到劳动仲裁中心申请立案,寻求帮助。
到发稿前,房女士发来信息表示,在信网的协助下,自己已经拿到了551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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