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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11月25日讯 相恋同居两年半,期间订婚并给付彩礼,最终却没走到一起,这种情况下彩礼需要返还吗?近日,平度法院明村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彩礼纠纷案件。
王某与陈某同居时间达两年半左右,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双方举行订婚仪式,王某给付陈某150000元彩礼,后双方分手,陈某进行早期人工流产手术,现王某要求陈某返还彩礼150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应否返还涉案150000元彩礼及返还比例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王某与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彩礼应当予以适当返还。关于返还比例问题,法院综合考虑王某与陈某的恋爱情况、亲密程度、同居时间、彩礼数额,以及陈某怀孕的时间和分手后终止妊娠对其身心的损伤状况,酌定由陈某返还王某彩礼款75000元。
法官介绍,近年来,涉及“天价彩礼”“娶妻难”等社会现象的新闻频登热搜榜首,引发了社会公众的激烈讨论和巨大的舆论反响。探究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除了社会贫富的加剧分化、男女比例的失衡,物质观念的冲击也对“高额彩礼”的产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其中蕴含了父母对新婚夫妇的美好祝愿。当传统习俗遇上现代生活,我们要平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近年因为彩礼问题导致男女双方对簿公堂的状况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解决因彩礼问题引发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除了保护妇女权益,也旨在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每个家庭在商量子女婚事时,也应该破除陈规陋习,树立正确的婚娶观,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陈宇 赵彦阅)
[来源:信网 编辑:王熠冉]12/17 07:55 /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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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08:41 /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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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07:20 /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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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明年3月启动修缮 黄台路历史街区将变Citywalk漫步式街区
12/12 09:13 / 青岛早报
此次市北区历史文化街区第三批核心区内建筑修缮更新项目主要分布在黄台路及贮水山路两侧。黄台路原名小鲍岛街,全长724米,依贮水山而建,70多年前,黄台路45号曾是中共青岛情报联络的“秘密站点”,为解放青岛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