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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山:食品有异物“先签字再赔偿” 所谓和解协议其实是霸王条款

2025/03/21 16:59 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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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是在外出就餐时常见的不愉快事件,近日,信网报道了一则顾客在饭店用餐时发现食物有苍蝇的事件,商家以和解协议为前提,与消费者谈赔偿。而和解协议中没有提及食品异物问题,还限制顾客向媒体曝光和向有关部门投诉(详见:《生菜上趴着黑苍蝇 大叹号愿赔偿但要求顾客先签和解书》)。事实上,“先签字再赔偿”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类事件凸显出商家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和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的无奈。

随着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在面对纠纷时往往会从法律角度考虑解决方案,明确各自责任,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商家提出“先签字再赔偿”让处理纠纷的方案变了味,实际上是打着法律旗号,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赔偿是商家不可逃避的责任,而消费者选择哪种维权途径,商家无权干涉。从新闻报道中可以得知,商家要求顾客签订的和解协议是统一的格式化文件,其核心条款是要求顾客在接受赔偿后,不采取任何形式向外传播。而商家这么做,是从自身声誉和利益出发,不想让外界知道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但这实际是彻彻底底的霸王条款,既无视消费者的尊严,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获得赔偿和投诉曝光,不是单选题,消费者可以既要又要。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将“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纳入典型不公平条款清单‌。商家对消费者提出“先签字后赔偿”的要求是以和解协议的名义,减轻自身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了消费者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既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媒体监督的方式督促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近年来,此类小额消费纠纷并不少见,消费者面临“接受霸王条款快速获赔”与“拒绝条款启动漫长维权”的艰难抉择。必须明确的是,诉诸法律是此类维权的兜底之策,快速获赔才是消费者的诉求。监管部门要在小额消费纠纷快速处置上持续发力‌,不能任由商家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在政策刺激下,目前消费市场一片火热,伴随着的消费维权问题也会增多。“315”的钟声仍在耳边回响余音未散,要扭转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必须和商家利用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硬刚到底。

信网评论员 赵晓珊

[来源:信网 编辑:孙宝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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