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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平度法院化解一起离婚后探望权纠纷案

2025/05/13 14:21 信网

阅读:14231

信网5月13日讯 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拒绝探望未成年子女,致使孩子因缺乏亲情产生自卑情绪,抚养人无奈以孩子的名义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未综庭成功化解这样一起特殊的探望权纠纷案件,办案法官站在“最有利于孩子”的角度着手展开调解,以司法力量呵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小张和小李原本是夫妻,婚后生育儿子小雨,后二人因琐事离婚。小雨跟随妈妈小李回到姥姥家湖北省生活,而小张则留在青岛生活,并按时向小雨支付抚养费。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已经上幼儿园的小雨看到别的小朋友都有爸爸,而自己的爸爸却从来没见过,心理上产生了自卑、焦虑情绪。幼儿园的老师找到小李,说孩子表现的很胆小、爱哭、没安全感,希望家长能多关注孩子心理健康。焦急的小李,多次找到小张,希望其能够多与孩子沟通见面,甚至带着小雨来到青岛,找自己的爸爸,而小张却一直未露面,拒绝探望孩子。实在没有办法的小李,以儿子小雨的名义起诉小张,要求小张履行探望权。

平度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未成年子女能够作为探望权诉讼主体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单纯以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起诉,是对孩子权利的忽视。在青岛地区并没有此类案例可借鉴的情况下,平度法院未综庭法官雷鸿春、法官助理李娜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积极调解,对被告专门进行家庭教育,使其认识到探望孩子不仅是自身的权利,更是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最终,双方就探望孩子的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每周通过视频探望,节假日进行实地探望。同时,法院向被告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督促其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权并非单纯的“权利”,而是以未成年利益为核心的“义务性权利”,不仅是父母实现对子女亲权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能斩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定期的情感互动有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和人格健康发展。从保护未成年利益出发,父母探望孩子的权利应当保护,孩子通过父母探望获得“父爱”“母爱”、享受完整的家庭教育的权利亦应保护,这也体现司法在引导社会价值方面的重要作用。(李娜 赵彦阅)

[来源:信网 编辑: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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