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字,阅读约需分钟
7月17日,吉林市好小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被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5万元。
信网·信号新闻8月11日讯 7月17日,吉林市好小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被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5万元。
“永县市监食处罚〔2026〕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以每公斤4元的价格购进150袋(共计1500kg)鸡小肚,在保质期内使用了85袋,剩余65袋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2026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生产车间发现正在缓化的过期鸡小肚共计50袋,共计500kg,货值金额2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在生产车间内正在缓化超过保质期的鸡小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监管部门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鸡小肚50袋,罚款25000元。
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吉林市好小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2日,法定代表人孙胜。是一家主营食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陆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