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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退租前还在卖卡,一个月后关门跑路 法院:退钱、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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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事后发现,爱尚健身在他办卡前的7月初就已经与商铺出租方解除了房租租赁合同,却在解约之后继续对外营业、收取消费者预付款。

刚办了卡,用了没几次,商家就关门失联,这是消费者最不愿意面对的状况。有的消费者通过协商、投诉等方式追回了款项,而有的消费者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钱打水漂。近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份民事判决书,一家“卷款跑路”的游泳馆不仅要退还消费者的预付卡费用,还被判要支付三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

判决书载明,2025年7月,福建泉州的陈先生在泉州新一代爱尚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尚健身)经营的游泳馆为两个孩子办理游泳年卡,通过微信付款1998元,收款收据加盖爱尚健身公章。办卡后,孩子正常到游泳馆锻炼。仅一个月后,场馆突然关门,相关负责人也联系不上。

陈先生事后发现,爱尚健身在他办卡前的7月初就已经与商铺出租方解除了房租租赁合同,却在解约之后继续对外营业、收取消费者预付款。陈先生认为,爱尚健身的这一行为构成“卷款跑路”欺诈,遂将爱尚健身起诉至法院,除要求退费外,还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庭审阶段,爱尚健身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在付款后,孩子有到游泳馆游泳,可以认定爱尚健身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内容,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前已经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请求按经营者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的剩余履行期限与全部履行期限的比例计算返还款项的,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爱尚健身应按比例退还陈先生1789.99元。

同时,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爱尚健身既无法按照约定提供游泳服务,又未对消费者的预付款进行处理,在陈先生提起诉讼后,爱尚健身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为爱尚健身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陈先生主张的三倍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

2025年12月,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爱尚健身退还陈先生1789.99元,并赔偿5369.97元。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2026年1月,陈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26年3月,爱尚健身仍有5417.96元未履行。文/戴洁

[来源:信网 编辑:王熠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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