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青岛财经生活服务门户

法院首次联合仲裁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白皮书

2016/01/27 08:20

阅读:

昨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青岛《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据悉,法院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这在山东省尚属首次。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赵黎 通讯员 吕佼 王亚男 实习生 王佳蔚 尹楠

法院首次联合仲裁发布

《白皮书》全面梳理和分析了八年来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仲裁和审判情况,指出了当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多方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相关建议。两家联合发布白皮书,旨在让更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了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凝聚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共识,调动全社会力量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同时,为相关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为当事人理性维权提供指引。

劳动者诉求更加多样化

2008年至2015年,全市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从数量上看,其中2008年13228件、2009年 13914件、2010 年 10996件、2011年9826件、2012年8369件、2013年 8284件、2014年 10302件、2015年12146件。从案件类型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劳动者利益诉求日益复杂化。拖欠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追索工资、基本生活费、加班费、奖金和提成等)与社会保险(包括工伤赔偿)等传统纠纷类型的案件数量减幅明显,劳动者的诉求日益多样化。如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务派遣纠纷、未休年休假工资纠纷、同工同酬纠纷、竞业限制、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等新类型案件增多。

调解撤诉率保持较高水平

近年来青岛市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形成了立案前、庭审前、庭审中、裁决前四个节点上的调解机制。法院还构建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化解模式。设置专门审判机构,例如市南、市北、黄岛法院先后设置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审判庭,其他法院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专业化合议庭,办案法官相对固定。

各区市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持了较高的调撤率,分别为:2008年 48.8%,2009年 49.3%,2010 年 50.2%,2011年 60.3%,2012年 55.7%,2013年 56.8%,2014年 54.2%,2015年 53.8%。我市建立了裁审协调会商制度,判后双向沟通制度,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和委托查证制度。

新闻延伸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离职公司索要两倍培训费

2010年4月,某公司派职员李某到北京参加专业培训,培训共发生费用9000元。培训前,双方签订了《员工培训合同》,约定李某培训结束三年内,因个人原因(包括辞职、辞退、开除等)调离某公司时,须按培训费用的200%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李某自2011年5月1日起擅自离职,公司要求李某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8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李某培训共发生培训费用9000元,扣除已履行的服务期期间所分摊的培训费用3000元,李某共应支付给某公司违约金6000 元。

案例2

孕期劳动合同期满被终止

张某与某企业订立了期限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6月29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1年4月,张某经医院确诊怀孕。 2011年6月底,该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为由,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张某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至哺乳期满。

案例3

通报批评被扣钱要求补偿

2011年5月12日晚,某公司董事长发现夏某管理的配电室环境脏乱差、随意堆放配电器材等问题,故于次日作出《关于对夏某通报批评的通知》,决定对夏某本月执行最低生活费标准,并提出严肃批评。夏某对该报告的真实性有异议。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的通报批评未提供扣罚工资的法律依据或规章制度依据,该公司扣罚该月工资的行为构成克扣工资。因此,夏某以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例4

无法胜任工作未调整岗位

陈某于2011年2月到某装饰公司从事精装修工程师工作。 2012年2月10日该公司给陈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其2011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无法胜任本岗位职责,公司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陈某虽对某装饰公司关于其不胜任工作岗位的主张并无异议。但该公司未依法调整陈某的岗位或对其培训,直接解除陈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裁决该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3400元。

案例5

工伤休息单位不让休年假

姜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从前的公司支付其2011年的年休假工资。庭审中,该公司称,姜某上述期间是口头请事假,亦未扣其工资,依据相关规定,不应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姜某不认可该期间缺勤系口头请事假,称其因发生工伤,公司安排其在家休息,且公司有制度,请事假必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还要扣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证据足以否定该公司的辩称主张。最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姜某2011年的年休假工资。

案例6

不保守商业秘密赔偿20万

刘某在某公司从事外贸业务员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得将公司的客户透露给其他单位。若违反约定,要赔偿某公司的经济损失。2011年 9月,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报案:刘某在使用某公司在阿里巴巴等网站注册的交易平台进行公司出口业务期间,将部分客户订单私自交由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进行生产,并由国际贸易公司为其代理货物出口获取利益。刘某私自进行了10笔货物出口业务,总价值为140余万元,刘某收益约20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侵害了某公司的利益,某公司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刘某应赔偿某公司损失20万元。

案例7

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

2010年11月11日,某公司违法解除与梁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但直到2012年7月18日才为梁某办理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的审核手续。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赔偿其未领取的失业金损失。

本案经过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某公司应赔偿梁某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损失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案例8

没签合同无权获两倍工资

张某于2011年4月27日到某公司工作,职务为总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支付张某2012年5月份之后的工资。 2012年8 月1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张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某公司提交的《公章使用登记表》表明,张某身为某公司的总经理,代表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职责之一,其未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因在其本人,因此,张某主张某公司支付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依法不应支持。

案例9

工伤认定前私下压低赔款

2008年9月27日,侯云霞上班途中受伤,被认定为八级伤残。 侯云霞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仲裁期间,侯云霞与公司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公司给了侯云霞2万元,其余权利及请求,侯云霞予以放弃。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最基本的内容。公司通过所谓调解的形式免除其应承担的绝大部分法定义务的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公司应依法给付侯云霞相关工伤待遇。

案例10

没佩戴员工卡被解除合同

2014年9月2日,某公司外籍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梅某未佩戴员工卡,双方发生争执。公司以梅某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属重大违纪为由,解除了与梅某的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梅某虽然在厂区范围内被发现未佩带员工IC卡,但《员工手册》中并未将此行为列为重大违纪行为。梅某最后找到员工IC卡,并未表现出坚决抵制或拒不执行的态度。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梅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来源:青岛晚报 编辑:王晓敏]

青岛话题

青岛30路公交车创新服务获赞 计划将投影内容与台东特色融合

07/10 08:36 / 青岛晚报

通过安装车载投影灯,以科技手段守护乘客夜间出行安全,后期将以灯光为载体,将台东商圈的旅游攻略、美食地图与城市文化融入车厢,打造“公交+文旅”的全新体验。

青岛调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首批两处房源可选择

06/30 08:48 / 青岛晚报

政策调整后申请条件将大大放宽。单身申购保障性住房的,住房面积须在35.3平方米以下,两口之家、三口之家、四口之家的申购限制分别为70.6平方米、105.9平方米、141.2平方米,可以说是涵盖了大多数工薪收入家庭。

深度报道

青岛九大海水浴场:都是“顶流” 各自精彩

07/15 08:50 / 青岛日报

随着九大海水浴场全部开放,青岛夏日的绝对“顶流”再次上线。

《人民日报》关注青岛:有了“放心消费地图” 消费维权更便捷

07/09 08:32 / 人民日报

下一步,青岛将加大放心消费示范标杆培育力度,持续营造“政府有力、商家有信、消费放心”的消费环境。

信网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