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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信号新闻5月28日讯 近日,河南省艳阳天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阳天肥业”)因销售不合格肥料,被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75元、罚款5625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5900元。
“延市监处罚〔2026〕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该批不合格复合肥料是2024年10月2日艳阳天肥业委托河南豫粮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用白包倒了1.25吨(每袋50kg,共50袋),委托加工价格是2880元/吨;销售价格是3100元/吨,货值3875元,至案发该批肥料已售完,艳阳天肥业获利27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艳阳天肥业停止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75元;罚款5625元。
据了解,白包肥料即简装原肥,这类产品包装信息简略,存在养分不达标、假冒伪劣等风险。
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河南省艳阳天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马雅琳,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25年5月,该公司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减少到“100万元”,减少“900万元”。企业官网自称,主营化肥销售,产品选用国内原料,被称作 “放心肥、致富肥”。本次受托加工肥料的河南豫粮肥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刘振岭。公司同样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艳阳天肥业早年还卷入产品质量纠纷。2012 年,多名农户购买该公司生产的财临门复合肥料后,出现农作物大幅减产情况。经检验该批肥料属假劣肥料。农户随后提起诉讼,要求退赔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2012年5月购买该肥料并使用,2012年度就应知道该肥料是否有质量问题,而原告于2015年6月3日起诉,时间相隔三年之久,本案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最终驳回原告诉求。(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王荣]05/08 07:32 / 观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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