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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潮支付有限公司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商户管理规定;未如实提供执法检查材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对其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09151.3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7312454.01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6月18日。

信网·信号新闻7月2日讯 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第三方支付机构汇潮支付有限公司因在清算、账户及商户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且未如实提供执法检查材料,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处罚。
“上海银罚字〔202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汇潮支付有限公司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商户管理规定;未如实提供执法检查材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对其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09151.3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7312454.01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6月18日。
同时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杨某春(汇潮支付有限公司责任人)对汇潮支付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清算管理规定;违反商户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对其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7万元。
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汇潮支付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5日,董事长为张道舜。汇潮支付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业务包括网上支付、网银收款、一麻袋电子钱包、企业下发、信用卡支付。(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赵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