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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未进一步披露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详细经过。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处罚对象为分公司层面,而非具体责任人员。
信网·信号新闻10月28日讯 据莘县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10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因对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被处以罚款60万元。
“(鲁聊莘)应急罚〔2026〕SG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的违法事实为“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处罚决定书未进一步披露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详细经过。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处罚对象为分公司层面,而非具体责任人员。
本案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该条款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应急管理部门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按前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140号第B档,莘县应急管理局最终在法定区间内作出60万元的处罚决定,处于中等偏上水平。裁量基准的适用说明,执法机关对事故性质、责任程度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考量。
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31日,负责人为张庆生。公司隶属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主营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管道运输及销售,同时涉及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及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等业务。(信网记者)
[来源:信网 编辑:王熠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