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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破解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
昨天,青岛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条例》明确镇街、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破解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细化业主大会成立的有关规定。
《条例》细化业主大会成立的有关规定。针对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难的问题,对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立条件、人员组成、解散情形等进一步细化。其中,就实践中存在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无故缺席,致使业主大会成立存在瑕疵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参加或者拒不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
《条例》还加强了业委会组建和运行规范。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的关键;业主委员会与业主权益的保障和争议,是当前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的焦点之一。条例加强对业委会组建和运行的规范,以推动业委会规范运行和业主的自我管理。其中完善了业委会的职责和行为规范,以及成员资格的终止问题、解决业委会换届难的问题,还规范业委会换届移交,对业委会未按照规定移交文件、财物的,作出规定。
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以及物业使用与维护制度。包括垃圾分类、停车位管理等问题都有回应。《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管理费等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单独列账,并将收支情况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可以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并公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主要用于补充房屋维修专项维修基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来源:青岛早报 编辑:于轩]04/18 08:37 /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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