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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6月6日讯(通讯员 朱海龙 记者 赵彦阅)近日,胶州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该案由青岛海警局胶州工作站侦查破获后移交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警局工作人员旁听了庭审。
被告人王某某常年在山东、江苏等地海域从事江瑶贝捕捞活动。2023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禁渔期内组织人员驾驶渔船出海捕捞江瑶贝,渔船返回码头卸货时被海警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江瑶贝1万余个。经鉴定,上述江瑶贝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庭审过程中,法院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开展了法庭调查,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内在海洋水域中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达1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庭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设置禁渔区、禁渔期的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对待自然资源,我们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不应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掠夺性、破坏性地攫取自然资源。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禁渔规定,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依法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
[来源:信网 编辑:陈烛光]09/05 07:37 /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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