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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7年摔伤花了15万人保健康一分不赔 打了两场官司要回9万多

2026/01/19 11:10 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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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漫画(来源:信号新闻)

信网·信号新闻1月19日讯张先生连续7年投保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人保健康”)百万医疗险,2025年因工作期间严重摔伤,向人保健康申请理赔,却被告知因雇佣单位已全额垫付费用,人保健康依据损失补偿原则不予赔付。于是,张先生将人保健康告上法庭,一审张先生胜诉;人保健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人保健康须向张先生赔付9万余元。

“老客户”摔伤花了15万 人保健康决定赔付0元

2019年起,张先生便连续在人保健康投保医疗保险。2025年3月30日,他第6次续保,保单显示基本保险金额为400万元,方案类型为“有医保”,免赔额1万元,合同于2025年4月2日零时生效。2025年4月5日下午,张先生安装阳光房时不慎从高处跌落,被紧急送往郑州市某医院救治。经诊断,张先生颅脑、肺、脾等多器官严重受伤,在院治疗至2025年5月5日。期间,张先生接受了颅内血肿清除术等关键治疗,医疗花费共计151709.63元。

出院后,张先生向人保健康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2025年7月10日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称本次张先生申请的费用已由第三方全额赔付,根据损失补偿原则,无可赔付金额,最终赔付额为0元。

保险公司:雇主已赔所以不赔

多次沟通无果后,张先生将人保健康诉至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付保险金151709.6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人保健康应诉时,又一次搬出“第三方已赔付”作为挡箭牌,称张先生的医疗费用,已由雇佣其开展装修工程的施工方全额支付。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无需再赔付。保险公司还指出,张先生已停缴医保,却仍按“有医保”条件续保,未如实告知情况,保险合同不成立。另外,张先生的状况不符合保单中对于重大疾病的约定,触发了免赔1万元的条款,而且部分费用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治疗费,需额外扣除88.5元。

法院:“第三方已垫付”不是拒赔理由 未及时解除合同需担责

法院在审判中逐一解析了双方多个意见相左的焦点问题。第三方已全额支付医疗费,保险公司可否以损失补偿原则不予理赔?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可抵扣医疗费用的补偿途径为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商业医疗保险,而张先生的医疗费用由其雇佣方垫付,二者并非同一概念,不能对保险条款作扩大解释,因此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付不能成立。

对于张先生续保时未对“无医保”履行告知义务,法院认为,此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保险公司本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公司在2025年6月30日通过询问笔录知晓该情况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且在后续理赔决定中,仍按合同约定进行费用理算,因此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治疗方式不是重症判定标准 人保健康“免赔”主张遭驳回

本案另一个争议的焦点则是重症判定标准。人保健康认为,因为张先生接受救治时的颅内血肿清除术,采用的是颅骨钻孔及铣开骨瓣的方式,并非保险条款里对“开颅手术”写明的“颅骨切开”,所以不符合双方对重大疾病的约定,人保健康可以主张非重疾1万元免赔的权利。法院认为,重大疾病应看病症本身,不应限定治疗方式。手术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病情决定,只要能达到治疗效果,不能用格式条款限制患者选择更合适的方式,并以此剥夺其获得理赔的权利。而且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投保时向张先生说清了这个免责条款,所以该条款无效。对于保险公司扣除88.5元非治疗费用的要求,因费用系住院期间产生且有票据佐证,也未获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人保健康应承担向张先生赔付医疗费的责任。因为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该身份就诊结算的,保险公司按应赔付金额的60%给付。据此,人保健康须向张先生支付其医疗费用151709.63元的60%,共计91025.78元。

人保健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4日对该上诉案件予以立案,并于12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保健康相关工作人员回应信号新闻称,其于2025年12月22日收到二审判决书,已立即执行了判决内容,保险金已于2025年12月26日支付给原告,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

律师:保险条款不能违背公平原则

信号新闻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史士辉律师表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要在遵循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在投保和续保时,应当如实告知自身情况的变化,这是保险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而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也应当对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应坚持公平原则,不得通过格式条款限制被保险人的权利。(郭慧敏)

[来源:信网 编辑:李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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