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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清远一男子因伪造车牌被传唤 在派出所内自行解开束缚咬伤辅警

2026/01/07 15:45 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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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漫画。(来源:信号新闻)

广东清远一男子王某因伪造车牌等违法行为被交警查处,在派出所候询期间,自行解开束缚装置、踢踹询问室铁门,还与赶来制止的辅警发生冲突并咬伤对方。为此,王某从交通事故报警人“反转”为妨害公务的罪犯。2025年10月23日,王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执法不当”“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近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通纠纷报警反“露馅” 拒扣车辆被传唤

根据判决,上诉人王某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居民。2023年7月24日15时许,因怀疑自己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被陈某驾驶的轿车撞倒,与后者发生口角,互不相让,双方报警处理。

接警后,清远市公安局石角派出所民警和当地交警先后赶到现场。交警勘查后认为,双方车辆并无碰撞痕迹。不仅如此,交警还发现王某存在涉嫌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及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遂决定依法暂扣其摩托车。

王某拒不认可交警处理决定,执意要求陈某赔礼道歉,也拒绝配合车辆暂扣工作。为进一步调查处理,石角派出所民警依法将王某传唤至派出所,安排在办案区询问室候询。

候询期间踢门咬伤辅警 一审获刑六个月

候询期间,王某自行解开询问椅束缚装置,起身用脚连续踢踹询问室铁闸门。办案区辅警发现后,经请示上级同意进入询问室,试图将王某重新控制在询问椅上。王某情绪激动,用牙齿咬伤其中一名辅警左上臂。经专业鉴定,该辅警人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5年10月23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从宽)之规定,判决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王某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王某辩称,一审忽视“民警暴力执法”前置情节,冲突系执法手段不当引发,主张自身反抗针对“违法执行职务”,非法公务不受刑法保护。另外,一审认定其“认罪认罚”属事实错误,其自始至终未认罪,庭审记录相关表述不实。王某还认为,即便违法,本案情节轻微且有从轻情节,一审量刑畸重,应免予刑事处罚。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此案全程录像,执法无不当行为。王某一审未提异议且无伤情证据,民警及辅警陈述亦相互印证,“民警暴力执法”的指控无事实依据。监控显示王某自行挣脱讯问椅束缚并施暴,辅警在上级的指示下进入询问室制止,“执法程序违法”说法也不成立。对于“认罪情节认定错误”及“量刑畸重”,一审庭审记录经王某签字确认,其当庭认罪,且其行为扰乱秩序并致辅警轻微伤,不属情节轻微,一审量刑适当,相关理由亦不予采纳。

最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以暴力手段阻碍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辅警,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文/郭慧敏

[来源:信网 编辑:陆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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