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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信号新闻1月7日讯 顾客“加急”预订的芝华仕家具未能如期交付,打乱了筹备已久的新房入住计划;违约在先的商家却扣着顾客的定金不退,并要求其承担物流费,顾客于是把商家告上了法庭。近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此纠纷作出判决:商家违约导致顾客入住新家的“特定目的”落空,须全额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300元。
2025年8月9日,李先生在海博家居芝华仕头等舱家具店(以下简称头等舱家具店)选购了一张高脚床和一个床垫。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两件家具总价款5999元,签约时支付2000元定金,余款3999元送货时付清。同时标注“45天加急”,即最晚需在2025年9月24日前送达。
李先生表示,自己之所以明确要求送货时限,是因为计划9月28日举办入住仪式,9月29日正式进新家,床具必须提前安置妥当。签约时,他再三向商家强调送货时间,商家对此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多次向家具店询问送货进度,工作人员均以“还没到货”为由回应。这期间,为了催单,李先生提前支付了3999元的尾款。9月18日,李先生被家具店工作人员告知,无法在合同约定的9月24日前送货,并表示“估计28日能送货”。
“这个时间已经打乱我的入住计划,而且28日的送货时间也只是家具店的预估时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我当时就提出要退货,打算从其他商家重新订购。”李先生称,自己当时就告诉店方,如果无法保证9月24日前送货,那么就解除合同、退货退款,但对方并不同意。
9月24日,合同约定的45日交货期限届满,头等舱家具店仍未送货,又一次口头承诺“28日能送到”。此时,李先生已在其他店重新订购了家具,他再次提出解约、退款,又被家具店拒绝。9月26日,家具店退回李先生支付的3999元“尾款”,但对于定金和违约金未作处理。9月28日,家具店联系李先生送货,被李先生拒绝。10月27日,迟迟未收到2000元定金的李先生将家具店诉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家具店经营者称同意退款,但需扣除300元物流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青岛市家具买卖合同》系自愿订立,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认为,李先生2025年9月29日的新房入住仪式,是其购买家具的特定目的。家具店未在合同约定的45日内交付货物,导致李先生不得不另行购买家具,案涉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李先生提出的违约金诉求,法院认为,家具店已将家具运至青岛,并告知李先生可在9月28日其新房入住仪式前送达,可见商家也积极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因此对李先生要求的违约金酌情支持300元。
关于家具店提出扣除300元物流费的主张,法院认为,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责任不在于李先生,该损失应由家具店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李先生与家具店签订的《青岛市家具买卖合同》。家具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先生退还定金2000元、支付违约金300元。
据了解,家具店已经履行了法院的判决。(郭慧敏)
[来源:信网 编辑:王熠冉]01/05 08:51 / 观海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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