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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拍贷放出“套路贷”喊着5%低息实际高达36% 福州法院:是拆分利息逃避监管、华通银行退钱

2026/04/16 17:58 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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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女士展示判决书。(来源:受访者)

信网·信号新闻4月16日讯 河南的冯女士结清在拍拍贷平台的贷款后,发现4笔由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银行)发放的贷款,虽然合同显示的年利率仅为5.4%,却暗藏高额的担保费,算下来实际年化利率高达36%。不仅如此,冯女士还发现华通银行涉嫌跨区域违规放贷。双方就退还多收费用一事协商无果后,冯女士决定诉讼维权。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华通银行通过拆分费用方式规避利率监管,超额收费,判令其向冯女士退还多收取的2354.87元。

利率最低5.4% 实收统统36% 借款人诉华通银行要求退费

冯女士向信号新闻(0532-80889431)介绍说,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期间,她通过拍拍贷平台先后与华通银行签订4份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累计借款本金3.74万元,4笔贷款合同载明的年利率分别为5.4%、5.4%、17.00%、5.60%,分别由厦门益通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鼎一融资担保(福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冯女士还清贷款后发现,4笔贷款的利息、担保费共计6821.13元,每笔借款的年化综合资金成本均达到36%,均超过合法上限。

发现问题后,冯女士要求华通银行退还超收费用,但华通银行坚称放贷行为合法合规。多次交涉均无果后,2025年12月,冯女士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通银行退还上述违规多收的费用。

庭审中,冯女士认为,华通银行在4笔贷款发放中存在多项违规:信息披露不规范、借款界面未清晰展示实际年化利率、对担保费等实际费用没有充分提示、隐瞒第三方担保关系、以担保费名义变相收费、综合年化利率超过36%远超法定上限。另外,冯女士还指出,经营区域限定在福建的华通银行向远在河南的自己发放贷款,属于跨区域违规经营。

面对冯女士的指控, 华通银行辩称,冯女士在签订借款协议时,签署了《重要事项确认书》,案涉担保合同的签署流程嵌入贷款申请全流程,冯女士通过线上勾选“同意”完成电子签名,该签名经中国金融认证中心认证,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跨区域放贷的质疑,华通银行表示,冯女士申请贷款时,其现居住地址、IP地址、GPS地址等至少一项位于福建境内,符合服务范围要求,放贷行为合规。

冯女士对这一说法并不认可,她向信号新闻表示,自己长期在河南生活、工作,从未去过福建,也未在福建注册过任何相关信息,“对于银行所述的‘有地域信息位于福建’的情况,我怀疑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系伪造。”

法院:合同整体有效,但超额息费应予退还

法院审理查明,冯女士与华通银行签订的4份贷款合同均真实有效,4笔贷款分别约定了不同的年利率,且均与第三方担保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费均由华通银行收取,4笔贷款综合年化资金成本均为36%。冯女士已结清全部贷款,累计还款金额较借款本金多出6797.53元。

法院认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要求,属于监管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案涉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整体有效。

法院同时指出,案涉贷款合同及《重要事项确认书》均为格式合同,华通银行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冯女士注意实际年化利率、担保费构成等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亦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精神,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法院认为,金融机构的信贷收费应遵循公平原则和监管要求,不得通过变相收费推高借款人实际融资成本。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发放贷款时,其收取的利息、担保费等综合费用超出合理范围,且未充分披露的,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该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LPR4倍的利率上限标准,但结合金融行业监管实践及公平原则,贷款综合利率的合法保护标准以年利率24%为宜,超出部分约定无效。

3月30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判决: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冯女士超额收取的利息及担保费共计2354.87元;驳回冯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该案属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针对此事,信号新闻咨询了拍拍贷平台客服,客服表示担保费是在借款时由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公司为用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助于提升用户在银行的资金水平,让用户更快获得个人贷款。平台会审核放款方及担保公司资质,所有收费均合法合规,费用根据用户综合情况自动评估,借款页面会详细展示借款金额、期限及每月还款金额,用户可自行计算总成本后决定是否申请。

企查查平台信息显示,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 信号新闻就此事咨询华通银行,对于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履行情况,客服称暂不方便回应。

信号新闻从冯女士处了解到,4月9日,华通银行履行了判决,退还冯女士超额收取的利息及担保费共计2354.87元。

律师:电子签约不能“一勾了之”,借款人应关注综合资金成本

2026年3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 号),该规定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贷款人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综合融资成本年化水平。

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

信号新闻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史士辉律师认为,电子签约不能免除金融机构的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仅凭“勾选同意”不足以证明已履行充分告知责任,金融机构需举证提示方式的合理性与显著性。其次,法院认定担保费实质为贷款综合成本的组成部分,防止银行通过与担保公司合作拆分费用的方式变相抬高融资成本,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司法导向。

史律师提醒,借款人在互联网平台申请贷款时,不应仅关注页面展示的名义利率,应重点查阅“年化综合资金成本”“担保费”“服务费”等体现实际融资成本的条款,如发现综合成本超出合理范围,可通过投诉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郭慧敏 徐基峰)

[来源:信网 编辑: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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