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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2021/04/29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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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行政处罚与生态损害赔偿“无缝衔接”

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端口前移,实现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同步开展、无缝衔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程》日前在全市发布实施,这是我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的又一次探索创新。

从“山东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案”到“最高院司法解释出台后全省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青岛市自2018年起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全方位、多形式地推进改革试行工作,并以案例实践为抓手,在体制机制、工作方法等各层面大胆探索和创新。

改革实施三年来,青岛市共启动损害赔偿案件353起,损赔案值约9.9亿元,成为全省首个案件过百、首批实现所有区市案例启动全覆盖的地市:西海岸新区山体破坏损害赔偿案例被生态环境部评为全国26起具有典型意义的磋商案件之一;探索建立的“筛、指、调、督”四步工作法,被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多次表扬肯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列全省首位,形成了“青岛经验”,也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强大助力。

“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是目前我们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来源。”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和执法监督处处长朱晓晨告诉记者,环境违法者不仅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还要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这也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根本所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都是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束之后再来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又需要一个较长周期,不利于受损环境的及时修复,另外在调查取证等工作环节存在重复工作。为此市生态环境局在实践探索中创新性地提出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联动。去年,李沧区就行政处罚与损害赔偿联动率先进行了试点。

2020年12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家企业存在未按规定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的违法行为,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同时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启动赔偿调查工作。12月24日,李沧分局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联动案件磋商成功,为推动“修复公共环境与追究企业责任共赢”做出了有益尝试。

记者注意到,最新出台的《工作规程》明确了办案环节,执法机构负责调查取证、鉴定评估到启动索赔、开展磋商、现场核查等环节,法制机构负责司法确认、提起诉讼和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环节,各个环节有效衔接、相互贯通,实现执法办案效果最大化。此外,《工作规程》提出了可轻罚免罚情形,对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履行磋商协议,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和赔偿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参考情形提交案审会审议。对于赔偿义务人主动提高污染治理标准、扩大环境治理修复范围,有明显环境效益的,还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处罚环境违法企业并不是生态损害赔偿的意义所在,生态修复才是最终落脚点。”朱晓晨表示,《工作规程》的出台实现了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无缝衔接,在同步联动过程中,将赔偿情况作为行政处罚或司法裁判的重要裁量因素,可以提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成功率,也可加快生态修复的实施。□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吴 帅 通讯员 王 诺 苗家豪

[来源:青岛日报 编辑: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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