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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11月24日讯(记者 孙倩) 11月13日,市民任先生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吾悦广场一超市购买了1个龙大通脊烤肉,价格是18.9元,回家后发现烤肉过期,随后向吾悦广场超市的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要求赔偿1000元。该超市工作人员告诉信网(0532-80889431),工作人员不小心将放置在仓库内的过期肉拿上了柜台,是他们的失误,此后会加强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目前已和任先生达成和解。
11月13日下午任先生来到西海岸新区吾悦广场一超市购物,共花费139.26元,回家后发现其中1个价值18.9元的龙大通脊烤肉过期,他立即电话联系超市,说明原因并要求赔偿1000元,工作人员表示,核实后再联系任先生。
信网看到任先生购买的龙大通脊烤肉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2日,保质期60天。已过保质期20天左右。任先生表示,“我的诉求是让超市赔偿1000元。”
对此信网联系到了吾悦广场超市工作人员,对方表示是工作人员不小心将放置在仓库内的过期肉拿上了柜台,属于失误,此后会加强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目前已和任先生达成和解。
截至发稿,任先生跟信网反映,已拿到赔付1000元。
针对此事,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的齐彪律师表示,在超市买到过期的食品,按照最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超市应向任先生进行10倍赔偿,因赔偿不够1000元,按照1000元计算。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
所以,由于任先生所购食品已过保质期,可以认定该超市对所售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明知的,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存在过错,因此,任先生是可以持购物发票和食品本身到超市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超市应当给予赔偿。
[来源:信网 编辑:戴慧慧]03/20 07:34 /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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